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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省校项目结项验收办法.docx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暂行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项目的管理,提高合作项目的合作效益,保证项目研究及建设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特指经过省院省校协调领导小组正式审批立项并给予了相应经费资助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合作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合作双方及项目负责人均须严格履行,未经省教育厅科技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实施合同是项目申请结题验收最主要的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办公室(省教育厅科技处)对教育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的执行情况有督促、指导、评估的责任和义务,并具体组织和管理对合作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及验收。

第二章 成果鉴定(评审)

第五条 凡省院省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均需由省教育厅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或评审,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不用进行鉴定或评审。省院省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责任人可选择会议鉴定(评审)或通讯鉴定(评审)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拟鉴定(评审)的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总结并填写《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同时向单位财务部门和监审部门提出项目经费审计要求,由单位监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七条 申请鉴定(评审)的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部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内容;

2.成果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

3.成果只能申请鉴定(评审)一次,并以云南方承担单位为主申请鉴定(评审)。

第八条 鉴定(评审)专家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熟悉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思想正派,学风严谨,道德高尚;

4.身体健康,能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材料。

项目所属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对项目的承担单位的鉴定(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同意组织鉴定(评审)的,提出鉴定(评审)的时间、鉴定(评审)形式和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组织鉴定(评审)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条 会议鉴定(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项目鉴定(评审)材料送给参加鉴定(评审)的专家;

2.申请鉴定(评审)的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3.鉴定(评审)会中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评审)材料和听取的项目技术报告提出质疑;课题组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4.鉴定(评审)会评议由鉴定专家委员会独立进行,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和监督专家评议情况;

5.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的内容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做。经过评议,由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指定的专家起草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中应明确写有“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参加鉴定(评审)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会议评议的情况对外泄露。

6.鉴定(评审)意见形成以后,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在鉴定(评审)意见原稿和《鉴定(评审)证书》中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评审)意见原稿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存档,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评审)证书》用。

7.鉴定专家委员会可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包括1至2名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指定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并由其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条 申请通讯鉴定(评审)的项目,其咨询报告必须由厅级以上部门加盖公章的书面采纳意见或由厅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相关文件。

其按以下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1.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选聘5至7名通讯专家组成通讯评议专家组,并指定其中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省外著名专家担任正、副组长;

2.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将批复同意鉴定(评审)的复印件、《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通讯评议表》(以下简称《通讯评议表》)和鉴定(评审)资料送通讯评议专家组审阅。

3.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在收到通讯评议专家送回的已填写通讯评议意见的《通讯评议表》后,将此《通讯评议表》送通讯评议专家组正、副组长,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写出评审意见,签字后送回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4.通讯鉴定(评审)意见原件和《通讯评议表》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存档,鉴定意见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评审)证书》用。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成果应填写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并签章认定。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在成果鉴定(评审)和建设周期期满之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通讯鉴定(评审)的人文社科项目,通讯评议专家通过评审且项目经费经单位监审部门审计使用合理,免于验收,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

3.合作方工作总结

4.成果鉴定(评审)报告

5.主要成果、论著

6.项目实施合同书

7.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由承担单位云南方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期满二个月之内统一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统一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除云南方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者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外,合作方项目负责人也必须到会参加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答辩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的鉴定(评审)和验收可同时进行,也可以分步进行。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办完有关手续后即可正式结题。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9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资料不齐全;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无故超越建设、研究周期或研究期限半年以上者;

6.经费使用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规现象。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在1~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省有关项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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