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葡京线路检测3522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葡京线路检测3522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经学校2020年第13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 理 大 学
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 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 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 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 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 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 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重点保障学有余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 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需 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 助学岗位两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由学校内相关部门聘用由学 校支付报酬的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 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 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根 据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设岗情况公开向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招 聘,由学校按规定支付报酬;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校同意, 与校外招聘单位按规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并支付报 酬。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 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 管理,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宏观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校内勤工 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计酬标准的审核和批准;负责与学 校内外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以开辟更多的适合学生从事 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必须经学 生工作部(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 学岗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及劳动报酬的核发工资。为强化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学生资助科下设勤工助学中心,下设用工 管理部、审核登记部、督察督办部。勤工助学中心是为学生提供 服务和实施监督的组织,由勤工助学学生组成,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科的指导下共同拓展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与校内 外单位联系,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负责对校内各勤 工助学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勤 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属 特困生的可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后在全班综合测评明显下降或受到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 生工作部(处)有权撤销其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程序如下:
申请人填写《葡京线路检测3522勤工助学申请表》,交辅导员或班主 任在班委会上通过并审定,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写推荐意见后上交 各校属学院学生办存档登记,由学生办负责向各用人部门推荐。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 批准,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得在学生公寓
(宿舍)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勤工助学或 兼职活动。
第十三条 校属各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工作 部(处)备案,校属各学院不得私自推荐学生到校外进行勤工助 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校属学院根据实际需求,于 每学年9月份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学 年申报一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划拨的专项资金及各 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批准设置岗位数目,并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 校属各单位进行批复。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批复 进行公开招聘,学生上岗后,用工部门应当及时填写《葡京线路检测3522 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送交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存档备案并 开始计发工资。若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资助科,并及时上报《葡京线路检测3522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申报一次,无特殊情况勤工助学岗位职 数一学年内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凡在 校内从事两份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按一份计发。
第十六条 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必须经学院学生办批 准并到学生处备案登记。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或兼 职等商业活动的,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发生意外或造成不良后 果的,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做好勤 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岗位职责,注重学生的劳 动保护和安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 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不服从劳动安排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各学院要加 强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岗前培训,督 促学生与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书。
第六章 劳动报酬及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个月劳动报酬根据岗位性质在200 元至600元之间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由学生处核定后报 财务处发放。校外勤工助学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 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扣减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 虚报或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5日前 将工资考核表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由资助科审核,资助 科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资助科具体发放。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用工部门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 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 工助学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 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在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责任教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责任教师是校内各用工部门对 所使用的勤工助学岗位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勤工助学 岗位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 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 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 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 每学年开学初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提出勤工 助学岗位聘用人员的具体要求,负责按批复岗位职数做好招聘工 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 按规定做好勤工助学人员报酬的核定、报批工作,负责每个月上 报勤工助学人员考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 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 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 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 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 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