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京线路检测3522本专科生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理大校发〔2020〕232号)
日期:2024-10-3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报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 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 省相关政策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专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包括本、专科国家、省政府奖学 金,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部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学生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全 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设 立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 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 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是二年级及以上的德智体各方面特别 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 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 位于前100(含10V)。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0,但达到30V.(含30V)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 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 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 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 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 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 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 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 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 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 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 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学院推 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各校属学 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规 定的基本条件。

(三)经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 议后报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准;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每 年下达我校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元。

第 三 章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程序、

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对象是二年级及以上的德智体各方 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 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 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 位于前100. (含10Y)。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学院推荐并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及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各校属学 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了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 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经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 议后报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准;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根据省政府每年下 达我校的名额确定。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C000元。

第四章 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程序、

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全日制 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 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 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智育及综合素质测评达班 级或年级的[OY以内;

(四)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 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 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学 院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各校 属学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 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 合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经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 议后报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准;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根据 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工作处按各学院学生数的一定比例 分配到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00元,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及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习刻苦、积极上进、遵纪守法的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学院推荐并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各校 属学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 序进行了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 合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经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 议后报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准;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放资助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比例及资助标准:根据省教育厅每年 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工作处按各学院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3800元/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年, 按10个月计分两次发放。

第十六条 在评选各类奖助学金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各项奖助学金评审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 严格按照学生申请、班级审核及公示、学院审核及公示程序逐级上报。

(二)国家、省政府、学校以及社会资助的各类助学金之间不能 重复获奖。国家、省政府、学校以及社会资助的各类奖学金、励志奖 学金之间不能重复获奖。国家、省政府、学校以及社会资助的各类助 学金获得者可以参加各级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及省政府 奖学金、国家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受党(团)组织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等行为和有不良嗜好;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人父母双方均 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的不得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交、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及省奖 助学金后,应首先交清欠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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