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葡京线路检测35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葡京线路检测35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 2020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 理 大 学
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云南省教 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 知》云教规〔2019〕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 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 作。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 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 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 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 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 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 特殊困难三档。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 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 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 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及研究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档案:
(一)来自建档立卡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或农 村家庭、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边疆高寒山区、贫困 地 区 。
(三)孤残学生、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或优 抚对象子女。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六)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无再就业的城镇家庭。
(七)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必须有充分证明材料)。
第九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以云南省 扶贫数据库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审核依据。认定评议 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未列入扶贫数据库的学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应出 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 校通校园网等形式过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工作 相关规定,并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 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云南省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 残联、资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参考学生 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 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 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 审 核 。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 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 以 更 正 。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 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在接 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 整。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 核通过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 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 兜底线”的功能定位,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完善动态管理。学校及学院应开展调查研究工 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 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 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 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 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 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 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 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在宣 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 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 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 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 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 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 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 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 部(处)负责解释。